男子瞒着妻女在外找代孕生了俩儿子

2020-09-27 09:15   来源: 互联网

家里很大,膝下只有一个女儿,长沙萍(以下都是化名)渴望生一个儿子。通过代孕,阿平有了一对双胞胎儿子,并写下了一张纸条,偷偷给了这位代孕妇女1100万作为儿子的赡养费。

不知道阿萍的妻子在得知此事后会起诉法院,要求对方归还1100万英镑。9月25日,长沙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了此案,法院将如何裁决?

阿平和阿珍是一对结婚30年的夫妇。他们有一个女儿。随着年龄的增长,平想再生一个孩子。

许多年前,小芳认识了一个朋友,他知道阿萍有生孩子的意愿。在他们同意后,他们到国外去做试管婴儿,通过抽签提供精子,并在国外的卵库中筛选出高质量的人造卵子,并将它们植入小房的腹部。经过多次实验,小方终于生了一个孩子。阿平是他们的生父。

从怀孕到产后,阿平在妻子阿珍不知情的情况下,不断向小芳转移资金或买房,总计达1100万美元,甚至向小芳发了一张"便条",上面写着:我愿意给小芳一千万元,作为抚养孩子和教育的费用(0-18岁),这个孩子是小芳抚养的,永远不会后悔的。如果我的妻子反对,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,这是我个人的自愿。

阿珍和阿珍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没有达成协议。在与阿珍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,阿平擅自向小芳汇款,并向小芳发出"通知",宣布他向小芳支付的款项都是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,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阿珍的财产权益。阿平在"小芳"的基础上,向小芳支付了大量财产,违反了社会治安和良好习俗的原则。

中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"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。阿珍与阿萍结婚后,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合成受精卵,由小芳进行生育行为,有悖于道德和伦理。

关于小芳的论点,即购买财产、车辆等所涉及的钱是为孩子保留的,因为财产不是以孩子的名义登记的,而是以她的名义登记的,这一论点是没有道理的。

经确认,被告人向被告人晓芳支付的一千一百万元的处罚无效;被告晓芳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一千一百万元。

小方就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。

上诉请求

(一)请求撤销初审民事判决,依法驳回阿珍的全部主张;或者认定事实后依法修改判决

(2)在本案件中,法律程序的所有讼费均须由上诉人负担。

在二审中,上诉人小芳、上诉人阿珍平均没有提交新证据。







二审法院认为

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,夫妻双方不约定财产形式的,夫妻共有财产。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在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下,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允许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,这是法律的体现,以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生存和安全,保证夫妻财产成为婚姻和家庭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。简行使的权利涉及整个共同财产。

我国法律允许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受众是"夫妻",即合法婚姻的夫妻,阿萍和小芳违反了"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"和"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"的规定,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。

阿萍和小芳共同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阿平的巨额财产,侵犯了阿珍的合法权益,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,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,阿平的支付行为是无效的,因此应归还小芳获得的财产。

小芳的生育过程难以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,而小芳生育过程的复杂性是由小芳自身的生理原因决定的,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。

子女的监护权、赡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等纠纷与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,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或者在诉讼中解决。

二审判决:

一审法院认定,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。上诉人小方的上诉和上诉理由均不成立。上诉被驳回,原判决维持原判。



责任编辑:iiihy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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